DNA亲子鉴定技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利用,其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DNA亲子鉴定技术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问题。下面着重就该类鉴定所涉及的DNA亲子鉴定标准、DNA亲子鉴定中的鉴定人、强制进行DNA亲子鉴定问题、DNA亲子鉴定的人权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是否进行DNA亲子鉴定,首先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往往由其父母代理。在父、母决定进行亲子鉴定时,孩子的愿望和利益是最容易被忽视和侵害的。在亲子鉴定事由中,我们认为:
(1)监护权的行使要以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为基本原则。父母,尤其是父亲,不能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给子女的心理健康和道德发展造成损害。
(2)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应适当尊重未成年子女(10周岁以上)的意见。
(3)父母的监护权应当共同行使,在一方希望进行亲子鉴定时,应该与对方商量并征得其同意,不宜瞒着对方单独进行。
二、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
从医学角度上我们很容易理解,母子关系可以通过对怀孕、分娩过程的观察加以证实,但父亲身份的证实,因受精过程的不可视性而不能用一般手段进行核实,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父权排除率,在一定情况下,丈夫的知情权必须用亲子鉴定加以保护,妻子有配合的义务。
然而相互信任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无端怀疑会极大地伤害家人的情感。大多数亲子鉴定案例表面上看是父与子生物学遗传关系的鉴定,实质上是针对妻子进行的贞操检验,妻子对此理应有知情权。丈夫为消除疑心瞒着妻子进行鉴定,不仅涉嫌侵犯妻子对孩子的监护权,而且是对妻子知情权的侵犯。小编认为,由于亲子鉴定的特殊性,在夫妻双方知情权、监护权的权利平衡问题上,需要适当立法加以权衡。
三、尊重人权。
带有DNA遗传信息的生物学样本,是人身体的一部分,未经他人许可,盗采他人身体样本进行DNA分析是严重侵犯他人身体权、知情权、监护权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采取生物学样本进行DNA遗传基因检验,均应得到有关人员的事先、自愿和明确的同意。如有关人员不能表态,则应由法律从其最高利益出发予以同意或授权。这种观点早已被世界各国认可并立法予以保护。
DNA亲子鉴定是利用现代生物基因技术,鉴定亲缘关系目前最精确、最值得信任的尖端技术。但随着该技术认知度和使用率的不断提高,DNA亲子鉴定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困难,诸如身体伤害、信任危机、家庭伦理和极端的知情权等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鉴定的准确性、知情同意、隐私保密性和不伤害原则,主张对于DNA亲子鉴定技术采取尊重和谨慎的伦理态度,并强调技术必须服务于道德的善。
1、鉴定的准确性
在技术层面上,DNA亲子鉴定依据的是现代生物基因技术,作为鉴定亲缘关系目前最精确、最值得信任的尖端技术,其可分辨率已经达到了声称的十亿分之一。鉴定当事人通常会收到结论为“不排除捡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或者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书,对这一鉴定结论如何正确理解?如果被鉴定者曾经接受过移植或输血,也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结果。但哪怕只有百万分之一的误差,也可能带來100%的家庭不幸,或者是真相的隐瞒、当事人的侥幸过关,或者是家庭离散、熟人陌路,都造成了家庭伦理危机。
在操作层面上,鉴定依据的生物标本可以是被鉴定人的生物标本采集,也可以在被鉴定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没有特别严格的时间、地点和标本采集人的限制,甚至是可以通过邮寄样本的方式匿名进行,这就可能造成标本的污染或者标本非被鉴定人的情况。生物标本的可靠性存在质疑,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就无从谈起。另外,也存在孩子不但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与母亲也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具体操作过程中仅对父亲和子女进行取样的做法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伤害,激化家庭矛盾。
2、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是伦理学的一项核心概念,也是遗传学及其临床应用的首要原则,也被称为承诺原则。知情同意或者知情选择,是基于吸取纳粹德国医学和遗传学的教训,基于不伤害、有利于病人或者当事人以及尊重他们的基本伦理原则,在1947年纽伦堡审判之后通过的《纽伦堡法典》第一条 “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中首先提出的。这意味着接受试验的人有同意的合法权利,应该处于有选择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欺瞒、蒙蔽、挟持、哄骗或者其他某种形式的压制或强迫。
1978年美国的贝尔蒙报告中强调了知情同意的三个要索,即信息、理解和自愿。在世界卫生组织WHO《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中准则四也着艰强调了个人知情同意。
鉴定技术的进步使得在子代亲代三方缺席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对生物标本分析就可以进行鉴定,这就有可能损害被鉴定人或者与被鉴定人相关人(如母亲)的知情同意权利。
3、隐私的保密性
隐私权是一种人身权,是基于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自然权利,分为个人领域、个人私事和个人数据三个层次,其中个人数据居于核心地位。基因隐私则是个人数据隐私的新内容。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中专门对保密性做出了规定:必须建立对受试者研究数据保密的可靠保护措施。为了加强个人基因信息保密,我国卫生部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査办法》中规定,“必须对研究资料采取完善的保密措施。凡涉及被研究者个人隐私,研究者不得向媒体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