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和“收取”不一定是受贿
“收受”和“收取”财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构成受贿。
受贿有着明确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不构成受贿的情况
若“收受”“收取”财物的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不满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等受贿构成要件,就不构成受贿。
例如在正常业务往来中,基于对等原则获得的合理报酬,这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并非受贿。
3.构成受贿的情况
然而,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收取他人财物,并且为对方谋取利益时,就可能构成受贿。
不过,具体是否构成受贿,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判断,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严格依据受贿的构成要件来准确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次业务合作中,合作方小李为表感谢,给小朱送了一笔财物。小朱收下了该财物,然而小朱称这是正常业务往来基于对等原则的合理报酬。小李则认为小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才收受财物,双方就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需判断是否符合这些构成要件。
2、若小朱是在正常业务往来中基于对等原则收受合理报酬,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小李谋利,那么不构成受贿;反之,若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小李谋利情形,则可能构成受贿,具体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